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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机动车及驾驶人检审验工作事项
作者:交警支队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1 14:42:54

 一、机动车年度检验事项
  1、2007年度机动车检验工作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凡2007年1月1日前领取牌证签注检验有效日期到期的机动车均应参加年检。悬挂“陕警”、“陕O”号牌车辆的年度检验,另行通知安排。
  2、机动车年检合格的核发公安部统一规定的《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2007年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他四轮以上机动车的《合格证》分为蓝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07年12月底以前的使用蓝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黄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9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证》。2007年摩托车的《合格证》分为黄色和绿色两种,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黄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9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证》。核发的汽车类《合格证》应按规定使用打孔工具将正面圆圈内表示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数字打掉,并粘贴在汽车的规定位置。
  3、办理机动车年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注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5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10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0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但不满20年的签注3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小型、微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6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6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但不满20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超过20年的签注3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的摩托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4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4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
  4、2007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由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地有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可由车主自愿选择检测机构检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检测机构。
  5、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等信息。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应向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校车通行证》,并按规定在机动车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字样。未按规定办证和喷涂外观标识及信息的,不予年检。
  6、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不实行定期检验和强制报废制度。此类车辆的技术安全保障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检修,并根据车况自行报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予年检,待查清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年检:  
   (1)无牌无证或车辆牌证不全的;
  (2)车辆号牌与行驶证号码不符或行驶证上记载的内容与车辆相关部分不符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的;
  (4)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客车未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
  (5)未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的;
  (6)“大吨小标”车辆未更正载质量的;
  (7)化学危险品运输罐式汽车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8)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9)未缴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的。
  8、机动车上检测线检测之前,须由正式民警核对车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及车辆技术参数。发现有盗抢、走私及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要认真核查车辆档案,核实后立即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9、对长期在外省、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可按规定委托当地车管部门予以代检。
  10、对逾年未参加年检的机动车,必须补办上一年度检验手续后再予本年度检验。
  11、汽车报废按照《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及《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执行。摩托车报废按照《摩托车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发展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第33号令)执行。
  12、卧铺客车在车顶安装行李架的,按规定拆除后再参加年检;其他营运客车车顶行李架超过车身长度三分之一的,按规定拆改后再参加年检。卧铺客车卧铺布置形式为1+2或者2+2的(未按1+1规定形式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不符合要求、未改造且未重新核定载客人数),以及卧铺阻挡安全门、安全门开启不畅、卧铺间通道不符合规定(间距小于350mm)、车窗玻璃安装有栏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用于击碎车窗玻璃专用工具的等,按规定拆改、配备后再予年检。
  13、特种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须持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凡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气喇叭以及车身颜色和标识不规范的,一律拆除或更正后再予年检。
  14、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货车、小型货车以及九座以上面包车,均须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否则不予年检。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必须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测试认定的尾气治理技术、产品进行治理。
  16、对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各地按照实际接收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年检。
  17、对机动车经批准加装天然气(CNG)、液化气(LPG)装置(含储气钢瓶)本身的安全技术检验不作为公安车管部门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内容,其检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
  二、驾驶人年度审验事项
  1、2007年度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工作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审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年龄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年满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检查证明的,按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对持有原准驾车型代号为“C”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其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前或尚未年满60周岁的,不需每年进行审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含有中型客车(代号为“B1”)或机动车驾驶人年满60周岁的,公安车管部门须告知其今后应按规定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不得传真或邮寄。其中,属代理人代为送达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有申请人亲笔签名,代理人须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在身体条件证明上签名,公安车管部门查验后将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身体条件证明一并收存。
  5、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和受理身体条件证明时,经核对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已达满分,且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和参加考试的,须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换证和受理身体条件证明。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审验,不再签盖年审签章。受理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应及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加盖车管所业务专用印章的受理回执,并告知驾驶人应将其与驾驶证一并携带,以便路面执勤交警查验。公安车管部门应将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妥善保管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
  6、对于低速载货汽车(C3)和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规定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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