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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交警支队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1:32:17
 《关于规范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活动的暂行规定》经支队研究审定同意,自2008年8月4日正式实施。
    自我市 “流动电子警察”投入交通管理以来,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了交通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增强了驾驶人、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提高了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最大程度地消除了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有效地抑制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高效、快捷、科学、文明。实践证明,“电子警察”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不但改善了交通效率,对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发挥了良好的效能。但随着“流动电子警察”的广范使用,一些相关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个别单位、个别领导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下达指标任务,滥用、乱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执罚,致使流动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抓拍不规范,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取证不确凿,不能客观全面反映违法事实经过等问题不断出现,在社会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群众对此反响很大,也引起纠风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严重损害了交警队伍乃至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不安定因素,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警队伍的声誉,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增强执法透明度,规范完善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拍摄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目前就“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有争议的地方。各单位要加大对“流动电子警察”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流动电子警察”,认识“流动电子警察”,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流动电子警察”准确性、科学性的认识,减少违法行为人不必要的争议。要认真总结“流动电子警察”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勤模式。
    二、公正、公开执法,增强“流动电子警察”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要严格规范“流动电子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区域和执法重点,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视线不良路段、极易出现交通违法的“盲点”和“乱点”作为重点管控目标。要将“流动电子警察”重点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路段,向社会公开。同时,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监控设备,必须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必须在流动测速点位置前的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提示。
    三、“流动电子警察”执法限定抓拍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1、对机动车在主干道、非机动车道违法临时停放的进行抓拍。执法中要指出违法行为,并先行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流动电子警察”对此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抓拍和当场处罚。在拍摄机动车违法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摄录取证。民警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上张贴、放置违法停车通知单后摄录取证。对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执勤民警对其违法行为人予以当场处罚的,不得再进行拍摄。处罚必须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9条、第76条之规定,处罚金100元。因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引起驾驶人申诉的,对所抓拍的违法行为进行撤消处理。
    2、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为进行抓拍。各单位对各自辖区内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要坚持经常性的检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执法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流动电子警察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禁令、警告标志及禁止、指示标线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按照《办法》第73条之规定执行,处罚金100元,记2分。
    3、对机动车时速超过限速标准进行抓拍,在道路上使用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机动车超速行驶时,应当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测速,测速拍摄只能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之间进行。装设移动测速设备的车辆必须是制式警用车辆,在测速时车辆必须摆放在道路开阔的明显位置,并设警示标志。在被测速设备抓拍到的违法车辆照片中含有其他机动移动物体的,该违法信息数据为无效数据。流动电子警察在对机动车超速抓拍时,见于仪器设备及拍摄中的种种误差,在所有道路原限定时速的基础上,将测定标准上调10km,即城区道路限速40km的按照50km测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的按照70km测定,如机动车超过上调限定时速后,方可对其违法行为拍摄,否则所拍摄数据视为无效,一律不得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42条第1款、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46条、《办法》第72条之规定执行,处罚金100元,记3分。并按照《交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办法》第73条之规定执行,处罚金200元,记6分。
    流动电子警察抓拍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一定要突出违法事实,拍清车辆、号牌及周边参照物。2、在违法数据录入时要分清违法车辆的类型,看清违法车辆的号牌,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在抓拍录入车辆超速时,测速抓拍镜头里只能出现一辆违法车辆,如显示有其他车辆或运动物体,抓拍无效。3、每台车辆违法数据以录入三张不同角度的照片为准:①、近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号牌;②、中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车型;③、远距离拍摄违法车辆周边参照物。以保证所拍摄和录入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说服力。否则所拍摄和录入数据一律无效。
    四、严格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各大队每天将所拍摄的违法信息上传前,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后方可上传。支队秩序科要对大队上传信息逐条进行审核,确认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信息,对违法行为抓拍不合理,录入信息不全,证据不确凿,不能完全反映违法事实的,将直接予以删除。
    五、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书填写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认真详细填写法律文书。同时,在当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民警要严格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令其在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六、严明纪律,文明执法。各大队在接待查询、复议的群众时,要热情接待,认真复核,耐心回复,对在执法拍摄中确实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要严格按照申诉程序办理,严禁推诿扯皮,避免因态度问题与群众发生争执,引发矛盾。同时,各单位领导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违法数据进行撤消,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未按照规定办理,严重影响交警形象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不按规范使用“流动电子警察”执勤执法的,采取隐蔽“偷”拍的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没有履行必要的警告、告知程序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违法抓拍的,记录交通违法又不能有效反映其违法事实等现象,致使群众反映强烈,引起复议、诉讼的,一经查实,支队将关闭相关大队电子警察上传数据网络,停止使用“流动电子警察”执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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